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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建設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和權限規(guī)定(試行)

       為了規(guī)范和加強學院工程建設資金使用管理,確保建設資金合理、有效使用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、《教育系統(tǒng)內部審計工作規(guī)定》(教育部令第 17號)、《福建省高等學校基本建設管理監(jiān)督暫行辦法》(閩教發(fā)〔2009136號)、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經濟合同管理辦法(修訂)》(閩交院辦〔201842號)、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財務報銷與付款管理實施細則(試行)》(閩交院財〔20192號)、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閩交院后〔20172號)、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辦法》(閩交院辦〔201483號)等文件規(guī)定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
一、本規(guī)定適用于采用國家投資和學院自籌資金的校內新建工程和改擴建、修繕項目,建設資金審批項目分別為:工程款、交地工作經費、建設單位管理費、現(xiàn)場簽證、設計變更等。

二、建設資金審批權限。

(一) 工程款超過 30萬元的支(預)付,實行院長、分管基建副院長、分管財務副院長共同會簽制度;30萬元(含)以下的支(預)付,由院長授權分管副院長審簽。

(二)交地工作經費超過 30萬元的支(預)付,實行院長、分管基建副院長、分管財務副院長共同會簽制度;30萬元(含)以下的支(預)付,由院長授權分管副院長審簽。

(三)建設單位管理費超過 30萬元的支(預)付,實行院長、分管基建副院長、分管財務副院長共同會簽制度;30萬元(含)以下的支(預)付,由院長授權分管副院長審簽。

(四)新建工程,單項現(xiàn)場簽證或設計變更超 100萬元的,經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核后,上報學院基本建設領導組、院長辦公會議或黨委會研究決定;30100萬元(含)的,經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核后,上報學院基本建設領導組審批;330萬元(含)的,由建設項目業(yè)主代表處審核后,報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批;3萬元(含)以下,由建設項目業(yè)主代表處審批。

(五)改擴建、修繕項目,單項現(xiàn)場簽證或設計變更超 50萬元的,經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核后,上報學院基本建設領導組、院長辦公會議或黨委會研究決定;2050萬元(含)的,經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核后,上報學院基本建設領導組審批;0.520萬元(含)的,由建設項目業(yè)主代表處審核后,報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審批;0.5萬元(含)以下,由建設項目業(yè)主代表處審批。

(六)建設工程超概算的,按《福建船政交通職業(yè)學院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辦法(試行)》(閩交院后〔20172號)執(zhí)行。

(七)資金使用要定期向學校建設項目管理小組匯報,同時對于授權內的建設資金使用審批實行向上一級報告制。

三、本規(guī)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。由基建辦公室負責解釋。原有辦法與本規(guī)定不一致的,以本規(guī)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