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的“四種形態(tài)”問題

發(fā)布者:戴源華發(fā)布時間:2015-10-16瀏覽次數:319

 92426日,王岐山在福建調研并主持召開座談會,聽取黨員和群眾代表對修訂廉政準則和黨紀處分條例的意見建議。他強調指出,從嚴治黨要靠紀律管全黨,把紀律挺在前面要靠堅強的黨性和責任擔當。發(fā)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,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,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(guī)矩、組織紀律,要運用好監(jiān)督執(zhí)紀的“四種形態(tài)”,即:

  一、黨內關系要正?;u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,讓咬耳扯袖、紅臉出汗成為常態(tài);

  二、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;

  三、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、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;

  四、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。

  這“四種形態(tài)”都是為了懲前毖后、治病救人,必須改變要么是“好同志”、要么是“階下囚”的狀況,真正體現對黨員的嚴格要求和關心愛護。